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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地气质更佳 山水颜值更高

2017/12/20来源:贵州日报

  让大地气质更佳 山水颜值更高

  ——酝酿十年的环境税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排污费改环境税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和我省发布的第一部对税法具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将正式实施,至此,1979年确立的排污费制度将被环保税取代而退出历史舞台。

  环保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主要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而大气、水污染物的税额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按照规定,贵州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每污染当量2.8元。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

  早在今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就成立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依据《环境保护法》,按照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测算拟定了具体适用税额,《方案》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地各部门和企业的意见,拟定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均仅为国家最低标准的2倍(国家标准分别为1.2—12元、1.4—14元)。

  今年9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问题,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更有利于构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而且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同时,有利于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确保全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持续向好,让贵州大地“气质”更佳,让贵州山水“颜值”更高。

  Δ确保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持续向好环保法实施意义重大

  作为“费改税”新法,总原则是税负平移。有评论指出,相比以前排污费,环境税只是平移不会增加。可是,从实际数据看并非如此,中国一年排污费大概是200亿元,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个团队有预测,环境税规模大概会超过500亿元。

  官方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6.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2016年贵州全省排污费征收4.46亿元,远不及当年环保支出85.34亿元。贵州目前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环保税法执行后,贵州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2倍。上浮之后仍处于全国中下水平,与周边省份接近,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省环境监察局在该税法实施前就有相关报告阐明,环保税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建立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放污染物,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比如环保税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法的推出,将对整个行业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有利于上游产业优胜劣汰,加速僵尸企业退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随着全社会投入环保积极性的提升,企业减排意愿增强,环保投资将加速,相关环保企业将受益匪浅。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虽然初期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促进我省工业强省、建设生态文明等发展战略的实施。

  Δ “费改税”后企业排污将加价鼓励企业少排污少纳税

  污染当量——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名词解释:

  酝酿近十年后,我国环保税法正式实施,在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和噪音污染物终于要交税了。用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员、院长王雍君的话说:“这是一个好税,是向坏的东西收税。”

  然而这么一个绝对的好税法,因为它先行的所有的税种不同——牵涉多部门,因此王雍君院长认为,虽然环境税法规定省一级可以制定相关条例,但是地方政府一定会有协调上的难题。

  因为按照环保税法要求,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环保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即税务机关和环保局得相互沟通税收信息,两类数据进行比对,环保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符合意见。但是复核排污量谁来检查、谁来监督排污数据的真实性?

  他认为,税法在这一条还没说清楚。

  与此同时,环保部门人力配备不具备全方位监测能力,也不排除可能有许多地区环保部门有能力也未必愿意承担职责。一旦税务与环保部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具体责任如何认定和处罚?这些在环保税中尚无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乔宝云表示,政府收费改由统一部门征收,能形成规模效应;环保税部分税目的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也是很好的尝试。但环保税征收层面,需要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还要形成激励兼容的机制,这对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是考验。

  除此之外,环境法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罚款行政处罚措施,在环境税法中并没有明显体现这些制度和环节税的衔接,可能还需要在环境税征收过程中进一步磨合。(作者 刘钰银 来源 贵州日报)

作者:刘钰银编辑:刘竹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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